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68號
PCDV,108,聲,268,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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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代 理 人 許淑琴律師
相 對 人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後,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349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772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02號民事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以本院105年度司促428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 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聲 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187元及自民國104年 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2349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05年度執 行事件)受理,該執行事件除其中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執行之標的即聲請人對第三人神通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神通電腦公司)之質權設定存單債權409,50 0元部分,尚未執行終結外,其餘執行標的皆已經執行完畢 終結,並經執行法院於106年4月25日核發債權憑證與相對人 。嗣相對人執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106年10月17日 另具狀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執行債權額為3,376,37 0元及自10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2103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 爭106年度執行事件)受理,其後相對人於107年3月13日具 狀以其已與聲請人達成和解,並檢附107年3月13日與聲請人 簽立之和解協議書影本為附件,而向執行法院撤回系爭106 年度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此經本院調閱系爭105年度執行 事件、系爭106年度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卷。而聲請人本件



主張其已依上開與相對人簽立之和解協議書為履行,故相對 人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執行之債權業已消滅,惟相對人竟未 撤回系爭105年度執行事件囑託士林地院執行之上開標的, 即聲請人對第三人神通電腦公司之質權設定存單債權409,50 0元。為此聲請人已就系爭105年度執行事件及囑託士林地院 之106年度司執助字第772號執行事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暨 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02號),故聲請停 止系爭105年度執行事件及士林地院之106年度司執助字第77 2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亦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訴 字2902號民事卷無訛。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供相當擔保 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核無不合,自應准許。而查 本院系爭105年度執行事件及囑託士林地院之106年度司執助 字第772號執行事件,所餘未終結之執行標的僅聲請人對第 三人神通電腦公司之質權設定存單債權409,500元部分,其 餘執行標的皆早已經執行完畢終結而無從停止。又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0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暨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得 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 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 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故以此預估聲請人獲准停止強 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上開執行標的延宕執行期間為4年4 月,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88,718 元(計算式:409,500元×5%×4.333年=88,718元),此為 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執行程序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 害額,爰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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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