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22號
PCDV,108,簡上,222,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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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劉武雄 

被上訴人  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新北市全球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洪啟恩 
被上訴人  余芝芬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啟恩為被上訴人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新北市全球獅子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二、查被上訴人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新北市全球獅子會(下簡稱 全球獅子會)法定代理人於108 年6 月30日由羅德發變更為 洪啟恩,此有上訴人所提出之第五屆全球獅子會會職員暨理 監事名單及國際獅子會300-B1區總監辦事處108 年10月7 日 (108 )秘蓮字第037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5頁) ,故羅德發對全球獅子會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惟洪啟恩 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認有命其續行訴訟之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洪啟恩為全球獅子會法定代理人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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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