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717號
PCDV,108,監宣,717,20191030,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17號
                  108年度監宣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陳鵬程 


代 理 人 陳怡妃律師
      徐胤真律師
      郭子揚律師
聲 請 人 盧德熙 


相 對 人 陳 欵 

關 係 人 盧仲銘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盧靜芬地址「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6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