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717號
PCDV,108,監宣,717,2019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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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17號
                  108年度監宣字第905號
抗 告 人 盧德熙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24日所為108 年度監宣字第717 、90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
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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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