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蔡珮芳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16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2人×10份=5,16 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除為簡○婷從事清潔打掃工作外,是否尚有其他收 入?請確實陳報,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 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四、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是否為11,300元?倘入不敷出 ,是否有其他收入以支應支出?
五、聲請清算前2 年(106 年10月14日至108 年10月13日)收入 為何?106 年10至107 年4 月間,是否有有收入?請確實陳 報。
六、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現市場交易價額 為何?
七、於陽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郵局之存款餘額各為何?請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