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24號
PCDV,108,消債清,124,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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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范雲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53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3 人 ×10份×51元=1,530 元)。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四、請提出「最新」之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與107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 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 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 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本件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 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負擔等 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 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且列表成冊 ,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十、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 示,聲請人公同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 土地,請提出土地登記第1 類謄本,並請說明上開之土地現 使用狀況為何,係由何人使用?現值若干?並說明聲請人尚 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 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 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 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十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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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