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王騰君
代 理 人 陳雨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 人×10份=3,87 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8 年8 月、9 月薪資條。
三、現是否仍遭強制執行扣薪?請提出記載有強制執行扣薪之薪 資條。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 助、租金補助…或國民年金、勞保年金…等)?每月金額各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 料…等)。
五、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106 年10月17日至108 年10月16 日)。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双文之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 位及投保金額)。
七、受扶養人楊書淇、楊思褕、王双文之106 、107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聲請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