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盧森瓏(原名盧昇鴻、盧麒壬)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調解不成立之日 起二十日)。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 人×10份=3,010 元);並指定 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 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用3,010 元,請分2 筆繳納 ,勿1筆繳納4,010元】。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8 年1 月至9 月之薪資明細表。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 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聲請人現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是否為17,599元(即依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若非,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 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 、原因及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 (106 年9 月23日至106 年9 月22日;接受傅○儀資助部分 ,亦請列入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六、聲請人於各銀行之存款餘額為何?請補登存摺內頁明細至本 裁定送達之後。
七、聲請人最新之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八、聲請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