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何碧霞
相 對 人 章文彥
章馨元
章家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分別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各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
月0日出生,現年約65歲,依105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
,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0.20年,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5,000元×3人×12月×10年
=1,8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2,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茲
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