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吳家瑮
相 對 人 謝文誠
上列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