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08號
PCDV,108,司聲,708,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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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陳惠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松男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8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確認本件相對 人人數共有幾人。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上開通知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致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究為何人 、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揆諸上開 規定,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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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