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671號
PCDV,108,司聲,671,2019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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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藍國萍 
相 對 人 楊龍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保羅 

      葉有良 
法定代理人 許燈鴻 
相 對 人 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二四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
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司聲字第九○五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89201),准予變換為一○二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2年度甲類第1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7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 因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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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龍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