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634號
PCDV,108,司聲,634,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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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華菁張芳瑜間請求返還服務津貼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 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 ,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華菁張芳瑜間請求返還服務津貼等 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高華菁張芳瑜負擔5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及相 對人高華菁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 字第70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關於相對人高華菁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64,餘由 相對人高華菁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華菁所預納之費用及兩 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依本院106年度 勞訴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70號民事 判決核算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4,0 25元,尚不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4,672元,是聲請人並無已 支出而得向相對人高華菁張芳瑜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8,0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1,680元 │同上。 │
├────────┼─────────┼──────────┤
│第二審裁判費 │4,305元 │同上。 │
│(聲請人上訴) │ │ │
├────────┼─────────┼──────────┤
│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 │由相對人高華菁預納。│
│(相對人高華菁上│ │ │
│訴) │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981元,由相對人高華菁
│ 、張芳瑜負擔1,189元,由聲請人負擔792元。 │
│ ㈠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260,│
│ 617元上訴,相對人高華菁就敗訴部分其中328,185元部分上訴│
│ ,未上訴部分先行確定,是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
│ 1,981元。 │
│ 【計算式:(8,040+1,680)×(50,000+100,709)÷739, │
│ 511=1,981】 │
│ ㈡由相對人高華菁張芳瑜負擔5分之3,為1,189元,餘由聲請 │
│ 人負擔,為792元。 │
│ 【計算式:1,981×3÷5=1,189,1,981-1,189=792】 │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為│
│ 3,426元,關於相對人高華菁上訴部分,為4,313元。 │
│ ㈠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260,│
│ 617元上訴,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 │
│ 之訴訟費用,為3,426元。 │
│ 【計算式:(8,040+1,680)×260,617÷739,511=3,426】 │
│ ㈡第一審判決相對人高華菁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相對人高華菁就│
│ 敗訴部分其中328,185元部分上訴,關於相對人高華菁上訴部 │
│ 分,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4,313元。 │
│ 【計算式:(8,040+1,680)-1,981-3,426=4,313】 │
│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
│ ㈠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為7,731元。 │




│ (計算式:3,426+4,305=7,731) │
│ ㈡關於相對人高華菁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64,為6,14│
│ 9元,餘由相對人高華菁負擔,為3,459元。 │
│ 【計算式:(4,313+5,295)×64÷100=6,149,9,608-6,1│
│ 49=3,459】 │
│四、綜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672元(計算式:792+7│
│ ,731+6,149=14,672),而聲請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為14,02│
│ 5元(計算式:8,040+1,680+4,305=14,025),是聲請人所│
│ 預納之訴訟費用,尚不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聲請人自無得再│
│ 向相對人高華菁張芳瑜求償之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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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