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楊麗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珮華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提出相對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108 年9 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