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71號
PCDV,108,司拍,471,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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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林建銘 
關 係 人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 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期 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 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 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前於民國104年12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之抵 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關係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將 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建銘,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 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4,369,50 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債權憑證、本 票等影本為證。關係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6 月 6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建銘,依首 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



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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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