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6號
PCDV,108,司執消債清,6,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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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王歐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歐敏經本院民事庭於107年12月24 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民事裁定自107年12月24日上 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有郵局存款計 新台幣(下同)50元、機車一部(車號N2X-263;2006年9月 出廠)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14,841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8年2月13日國壽字第1080020258號函、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6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0334號函 、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及聲請人民事陳報狀與其所製作之資產 表等在卷可佐。雖本件聲請人已表明無力提出等額現款,而 聲請本院逕行終止保險契約,然本院衡酌若裁定選任管理人 進行終止保險契約,依司法院民事廳所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本院須依事務繁 簡程度於新台幣(下同)15,000元至25,000元間酌定管理人 報酬,據此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 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 積欠之工資。另本院並已於108年6月21日函詢全體債權人請 其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並無人表示反對,此 亦有本院函文、各債權人之民事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 附卷可參,故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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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