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陳素靜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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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同 )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 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 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債 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壽險資料連線 查詢結果(均無效)、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月23日康健(保)字第1080000291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受僱於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擔任居家 照顧服務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5,000元,此有薪資 單,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35,000元核列,應堪 採信。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 :膳食費6,600元、通信費1,200元、交通費1,000元、日常 生活雜支1,000元、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等費用3,5 00元、房屋租賃費12,000元、健保費511元,合計為25,811 元,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扣除健保費為25,300元元 。查聲請人已就部份消費性支出提出單據,聲請人民國44年 生,現年64歲,年紀非輕,聲請人之大弟陳○○患有動脈硬化 性癡呆症、癲癇、肢障,其未婚並無配偶,日常起居需全天 看顧,又聲請人父母已雙亡,聲請人與其小弟二人輪流看顧 夜晚及白天,其租賃之房屋並提供房間一間予陳○○居住,此 有身障手冊、藥單影本、本院108年10月9日訊問筆錄可稽, 本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考量聲請 人有實際扶養其大弟陳○○之必要,同時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 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仍得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需求。況經本院審酌 聲請人所列之前開各項必要支出,均核與維持個人基本生活 所需無違,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及大弟陳○○生活必要 支出總額為25,811元,其各項支出均屬合理,並未過當。債 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7,352元,清償六年共計7 2期,總清償金額為529,344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計算式 :(35,000元-25,811元)×72期=661,608元;529,344元÷66 1,608元=80%】,且其每月核列各項支出支出其金額已屬節約
,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又加以考量債務人民國44年生, 已年屆64歲並非壯年,仍盡力提高收入以償還更生方案,參 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9,344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7,467,351元 3.總清償比例:7.09%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35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76元 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09元 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577元 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09元 0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866元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99元 0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460元 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513元 0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59元 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904元 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32元 12、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23元 1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元 14、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9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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