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955號
PCDV,108,司促,32955,2019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益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益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5117
  07799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0月24日止累計110,429 元正未給付
  ,其中32,418元為消費款;74,411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益玲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418 │     │0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