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907號
PCDV,108,司促,32907,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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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9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呂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柒仟伍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呂正文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40006276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10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呂正文於民國107年2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633589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月12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78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4117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29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正文 428│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4661│4400400062│10月 13日  │      │       │
│  │元  │767    │起     │      │       │
├──┼───┼─────┼──────┼──────┼───────┤
│ 002│新臺幣│呂正文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7403元│6705716335│10月 13日  │      │六八     │
│  │   │896    │起     │      │       │
├──┼───┼─────┼──────┼──────┼───────┤
│ 003│新臺幣│呂正文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41541│6705716335│10月 13日  │      │九九     │
│  │元  │896    │起     │      │       │
├──┼───┼─────┼──────┼──────┼───────┤
│ 004│新臺幣│呂正文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32781│6705716335│10月 13日  │      │九九     │
│  │6元  │896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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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