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249號
PCDV,108,司促,32249,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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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建明 



債 務 人 王材榮即王材能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王材榮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材能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佰零捌萬貳仟叁佰零肆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
  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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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