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許妃蟬(原名:許藝瀞、許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零肆拾肆元
,及其中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年二月八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參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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