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753號
PCDV,108,司促,31753,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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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許妃蟬(原名:許藝瀞、許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零肆拾肆元
  ,及其中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年二月八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參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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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