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簡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柒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叁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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