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553號
PCDV,108,司促,31553,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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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簡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柒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叁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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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