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30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郭紫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肆佰伍拾元
,及其中柒萬零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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