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278號
PCDV,108,司促,31278,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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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林秋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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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