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656號
PCDV,108,司促,30656,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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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翁怡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零柒元,及其
  中壹拾萬叁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97年1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按延滯第1 個月以300 元,延滯第2 個月以400 元,延滯
  第3 個月以5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
  500320920號函核准合併許可,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
  先敘明。
  (二) 債務人翁怡心 於94年7月1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請
  領並核准發予(卡號:4870-2330-0137-4608)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
  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
  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翁怡心 共消費簽新臺幣103,083元,但於後即未
  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
  臺幣107,20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入帳明
  細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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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