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9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蔣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叁佰柒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