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116號
PCDV,108,司促,30116,201910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鄭智育 

債 務 人 陳蓮芳 


 
一、債務人鄭智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零柒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蓮芳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