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020號
PCDV,108,司促,30020,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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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永春於民國105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9月26日止累計726,877元正未給付,其中723,726元為
  本金;3,05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永春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9月26日止累計153,809元正未給付,其中151,735元為本
  金;1,77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永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71% │
│  │723726│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永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8% │
│  │151735│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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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