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762號
PCDV,108,司促,29762,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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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62號
債 權 人 聯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吉 
債 務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伍佰零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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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