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748號
PCDV,108,司促,29748,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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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廖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萬肆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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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