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522號
PCDV,108,司促,29522,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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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暐杰 

債 務 人 許佳峯 

債 務 人 張沁華 

 
一、債務人張沁華許佳峯許暐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陸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暐杰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許佳峯張沁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7筆,金額
  總計新臺幣361,72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暐杰自民國108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61,720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
  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佳峯、張沁
  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沁華、許│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61720│佳峯、許暐│4月04日起  │9月25日止  │一五     │
│  │元  │杰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2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沁華、許│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1720│佳峯、許暐│5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杰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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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