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196號
PCDV,108,司促,29196,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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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李美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捌仟伍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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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