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債 權 人 周英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柯玉霞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債務人同意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利息之釋明證據。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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