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824號
PCDV,108,司促,28824,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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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
債 權 人 周英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柯玉霞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同意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利息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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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