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游男榮
債 務 人 郭寶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零肆拾玖元,及暨其
中本金柒萬肆仟零壹佰陸拾玖元整自民國108 年0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男榮於民國94年09月07日偕郭寶卿為附卡人﹝參
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520036602191607之信用卡﹝
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
物二﹞,詎料債務人等自發卡至民國108年08月27日結帳日
止,帳款尚餘780,04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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