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960號
PCDV,108,司促,27960,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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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6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洪啟軒 
債 務 人 薛珀祐即黃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玖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捌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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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