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57號
PCDV,108,勞訴,157,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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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宜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宗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王俊榮因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
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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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