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04號
PCDV,108,勞執,104,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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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木林 

      蔡忠義 
相 對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蔡木林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蔡木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蔡忠義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蔡忠義新臺幣捌仟貳佰零柒元及寄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共同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木林蔡忠義與相對人間 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分別給 付聲請人蔡木林新臺幣(下同)11,616元、蔡忠義8,207 元 ,並寄出非自願離職書予蔡忠義等,均未履行,爰請求就上 開費用及寄出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 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蔡木林資遣費6,096 元、勞 工退休金差額1,163 元、工資差額3,750 元、勞保費607 元 (上述金額合計11,616元)…。3.對造同意給付申請人蔡忠 義資遣費6,371 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229 元、勞保費607 元(上述金額合計8,207 元)、108 年9 月9 日寄出蔡忠義 非自願離職書…。」等語,業據聲請人等提出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等聲請裁定就相 對人尚未給付聲請人之蔡木林11,616元、蔡忠義8,207 元及 寄出蔡忠義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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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