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99號
PCDV,108,亡,99,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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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賈先龍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賈先龍(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賈先龍係8年4月24日生,自101年5月 2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生死不明 ,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畫面、新 北市新莊區公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等函覆公文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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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