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234號
PCDV,108,事聲,234,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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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34號
聲明異議人 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
相 對 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聲明異議人及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分別補正下列事項,聲明異議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壹、聲明異議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志銘聲請裁定假處分及聲請
  假處分強制執行時,所列債務人「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與民國(下同)98年6 月29日,以「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名義,向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現改制為新北市中
  和區公所)申請報備經准予備查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是否要
  屬同一?如否,請提出不具同一性之證明。
二、承上,如確認具同一性,請具狀更正(名稱)之。
三、再承上,依108 年9 月23日陳報㈢狀所附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函文資料,本件涉訟之管理組織(即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其法定代理人已於108 年8 月25日有所變更(見執
  行卷第647 至648 頁),而本件聲明異議係於108 年9 月9
  日提出,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卻仍
  由原主任委員鄭文泉為其法定代理人(見同上),顯於法未
  合。是本件聲明異議之提出,有法定代理權欠缺之未經合法
  代理情形,應於文到5 日內依法補正,如逾期未為依法補正
  ,即裁定駁回本件聲明異議。
貳、相對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裁定假處分及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時,所列債
  務人「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與98年6 月29日以「四季
  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現
  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申請報備經准予備查之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是否要屬同一?
二、承上,如確認具同一性,請具狀更正(名稱)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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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