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江信東
被 上訴人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被 上訴人 王慧瑜
江定勝
張峰旗
郭芳宜
江柏朱
初江阿照
吳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46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949 號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74,510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7,05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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