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 告 麗的美容美髮香水百貨行法定代理人 侯國隆 原 告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律師 李蕙如律師被 告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 告 卓錦隆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 告 翁冠群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 被 告 張雲男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林欣慧律師被 告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複 代理 人 江帝範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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