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02號
PCDV,107,重訴,502,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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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原   告 麗的美容美髮香水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侯國隆 
原   告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律師
      李蕙如律師
被   告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   告 卓錦隆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   告 翁冠群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 
被   告 張雲男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林欣慧律師
被   告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帝範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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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