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董台生
被 告 羅金萬
被 告 張盆
被 告 羅葉英妹
被 告 羅福全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鶴壽、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