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77號
PCDV,106,建,177,20191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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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被 上訴 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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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