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林志昕
被 告 黃富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64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