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871號
PCDM,108,聲,3871,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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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彥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彥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彥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1月2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 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472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㈢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 第18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之罪刑嗣經 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 確定。又因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2 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上開3 年9 月之刑接續執 行,於105 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 1822551 號函及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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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