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承憲
具 保 人 許銘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銘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銘紘因被告余承憲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字第00000000),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118條 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 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同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 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 情,此有新北地檢署106年5月10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份、新北地檢署通知具 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新北地 檢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 稽;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仍逃匿中一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以,被告 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