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621號
PCDM,108,簡上,621,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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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浩澄


選任辯護人 劉國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
17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175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51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浩澄於民國107 年11月25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前,因占用巷道下貨,遭後方駕駛楊萬發 鳴按喇叭,而向楊萬發怒稱「幹你娘,叭啥小」等語(公然 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致楊萬發心生不滿,持鐵棍上前理論 ,詎張浩澄見狀先徒手推楊萬發,復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 踹楊萬發之胸部,致楊萬發因而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二、案經楊萬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張浩澄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正當防 衛云云;選任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遭告訴人楊萬 發持棍毆打,其以腳踢開告訴人洵屬正當防衛,且並無事證 可認被告係自始具備挑唆意圖之防衛權濫用云云。經查,被 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因上開事由與告訴人發生糾紛,並以 腳踹告訴人之胸部,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等節,業據被告 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相符, 並有馬偕紀念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1 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畫 面2 張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就被告指稱告訴 人持鐵棍攻擊乙節,證人江佩如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我 出去後看到告訴人拿著棍子走去貨車的方向,我再走出去棍 子已經掉下來,但衝突的地方是被柱子擋住等語(見本院簡 上卷第76頁),可見證人江佩如並未親見告訴人有持鐵棍攻 擊被告之行為。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沒有任何感覺, 所以無傷勢等語(見偵卷第4 頁反面),更可見告訴人是否 有實際持鐵棍攻擊被告,並非無疑。按所謂正當防衛,必須 係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防衛行為,且審酌防衛意思之有無, 應就整體客觀情狀觀之。本件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係送貨司



機,而行車糾紛導致肢體衝突之事件,在社會上並非罕見, 被告身為職業駕駛自無不知之理,是其占用巷道下貨,已屬 不顧其他用路人權利之行為,經後方駕駛鳴按喇叭提醒後, 復出言辱罵,顯有尋釁之意,已難謂其傷害告訴人之行為係 出於防衛意思。況案發時被告係19歲,而告訴人係64歲,雙 方之體力差距明顯懸殊,被告以腳踹告訴人之胸部,顯係因 遭鳴按喇叭不滿之刻意攻擊行為,難認係出於防衛之意。是 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正當防衛云云,顯無足採。綜上所 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 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 8 年5 月29日公布,於108 年5 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77 條 第1 項則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可見修正後規定將有期徒 刑及罰金刑均一併提高,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 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三、原審基於以上相同之認定,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 告僅因停車細故爭端,而以上開方式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 程度尚輕、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以及雙方 迄未達成調(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7 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以正當防衛為由提起上訴,並無理 由,業經說明如前,故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家春於本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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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