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6256號
PCDM,108,簡,6256,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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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3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建輝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 犯本案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其前有 多次竊盜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輕微,智識程度為高 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貧寒, 職業為服務業,所竊財物價值非高,自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及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 犯罪所得,業經扣案並已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057號
被 告 李建輝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9月15日19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 家便利商店永和仁保店,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洪詩涵 所管領之置於貨架上三得利威士忌角瓶小角1瓶(價值新臺 幣15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於同日20時10分 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保福路2段23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 檢,李建輝在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竊盜犯行前 ,主動向員警坦承上述偷竊案情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建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上開商店店員洪詩涵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 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6 張等 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可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 告於犯罪尚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 員自首竊盜犯行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訊中供述在案,符合自 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請審酌 被告前於107年、108年間均以相同手法、在類似之商店竊取 「三得利威士忌酒」,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



672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457號刑 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各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亦罹患雙極性情感疾患、鬱症發作 、邊緣性人格特質、酒精使用疾患,其三總北投分院之出院 病歷摘要之最新病史記載略以「105年12月起個案因工作壓 力大、焦慮而再度喝酒,自述每天喝3-4瓶威士忌(一瓶約 300ml),到後來曾一天喝到6瓶,因飲酒導致沒有辦法再工 作,沒喝酒會有手抖及焦慮不安等戒斷症狀,導致無法戒酒 ,雖知道對身體造成不良影響也難以戒除,加上情緒起伏大 、疑似幻聽干擾而再次住院治療。(略)106年6月16日因酒 精戒斷症狀(焦慮、噁心、手抖、心悸)症狀至本院就診」 等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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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