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5972號
PCDM,108,簡,5972,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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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25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羿臻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友人和告訴人間之 感情糾紛,竟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診斷證明書 所載傷勢,並對告訴人加以言詞恫嚇,對告訴人之身心均造 成危害,其暴力行為顯不足取,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 被告無前科,犯罪之動機、手段、方法,智識程度為高職畢 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 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 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443號
被 告 陳羿臻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羿臻因友人邱頌恩王奕晴間之男女感情糾紛,3人於民 國108年6月7日23時20分許,相約在新北市○○區○○路00 號前談判時,陳羿臻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徒 手毆打王奕晴左臉頰及拉扯其頭髮,致王奕晴因而受有左側 臉頰挫傷之傷害。陳羿臻復因不滿王奕晴利用社群軟體傳送 「自殘被罵就改打當樂趣喔,公主病不要犯到別人頭上來, 在囂張什麼」等訊息予友人,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8年6 月13日16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2居所地,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傳送「你是不是還想 被揍、是不是打不怕」等訊息傳予王奕晴,使王奕晴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王奕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羿臻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奕晴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以及證人邱 頌恩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 表、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擷 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 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羿臻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0 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為上開恐嚇及傷害之犯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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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