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5407號
PCDM,108,簡,5407,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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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2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孟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 4 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補充記載為「基於公然侮辱及 誹謗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與他人談話 留言,率爾於上開網路遊戲網站發表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文 字內容,自我控制能力有所不足,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 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及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2096號
被 告 陳孟竹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孟竹古靜芳均為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之玩家,因古 靜芳與前男友之財物糾紛在該網路遊戲內引發爭論,陳孟竹 於未有任何查證之情況下,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3日,在上開網路遊戲不特定人得 共見可聞之公共頻道上,以「ID:4566qq」之暱稱,發表: 「芳姐...答應人家25號要還錢又跳票了...還讓全面出來說 話X話...妳不打算還就直接說」、「真的好敢說...你來給 我包啦...我一個月給你1萬」、「古靜芳老女人」、「降火 請找中壢慰安婦(芳XX)價錢便宜又公道...不信可以問目 前使用者」等不實之言論,供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侮辱 並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古靜芳名譽之事。
二、案經古靜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孟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古靜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告姑姑陳綉 裡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網銀國際IP歷程、會員申請資料各1份 、被告於上開網路遊戲公共頻道上之留言紀錄翻拍照片4張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 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加重誹謗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檢察官 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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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